各设区市安委会,定州市、辛集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切实做好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严防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省工矿商贸等行业从业人员全部达到持证上岗,努力实现8个100%:即在全国率先实现矿山、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交通运输、旅游等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100%持证上岗;地下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100%持证上岗;技术负责人(含技术副职、总工程师)及技术管理机构的人员100%持证上岗;职业健康分管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从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安全培训体系建设。
1.组建示范性安全培训基地。安监、质监、住建、电力、工信等负有安全培训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努力创造条件,整合现有培训资源,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标准化安全培训基地。各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谋划,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现有安全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工学校、工会培训机构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2.加强企业自身安全培训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安全培训机构,依法组织开展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培训活动;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与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委托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经过努力,在全省形成“上下结合、综专结合、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安全培训体系。
(二)依法落实安全培训各项制度。
1.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企业从业人员必须进行系统的、严格的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其中,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新职工培训不少于72学时,建筑企业新职工培训不少于32学时,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再培训;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和煤气、高温熔融金属区域岗位要逐步实现“变招工为招生”,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中录用新职工;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3.“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交通运输、旅游等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4.地下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班组长、企业特殊岗位人员依法培训制度。地下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包括地下矿山生产、建设企业及其所属独立系统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带班下井。企业技术负责人(含技术副职、总工程师)及技术管理机构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高危企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其他企业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企业的班组长,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有限空间作业、加油工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
6.职业健康培训制度。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同时取得安全资格证和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非高危企业中职业危害重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经培训同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和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职业健康分管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从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7.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应急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专业和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应当经应急专项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8.教考分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和考试独立运行机制,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只负责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活动,不承担安全培训的考试工作;负责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独立设置,专职负责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并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指导监督考试点开展考试工作。
9.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执法制度。县(市、区)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县(市、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三)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1.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建设。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积极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的仿真实训系统。
2.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要严格落实安全培训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实施教师素质建设,通过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教学评价等活动,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授课质量提升。加强对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教师讲课大赛、知识竞赛、教案评比等活动,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实施教师评级,为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安全培训教师。
3.推进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全省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构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教师、安监干部、培训和考试机构等数据库,实现全省安全培训数据共享和联网查询;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培训在线考试平台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省各类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算机考试实现全覆盖;鼓励培训机构开发网络学习平台,充分利用视频、互联网系统,建立分行业、分类别、分人员的课程“超市”,研究推行培训对象网上自主学习和现场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逐步实现安全培训生活化、网络化和常态化。
4.加强安全培训考试机构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加强考试机构建设,严格教考分离。要认真组织开展教材研发和考试题库建设,提高考试的针对性,进一步完善考试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考试平台,加快计算机考试点建设,积极开发实际操作模拟考试系统。从2013年12月1日起,全面实行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和安全培训教师考试80分合格制度。完善考务管理制度和考试流程,加强考试过程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
(四)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1.加强安全培训质量管理。各级安全培训机构是施教主体,承担培训质量和效果的保障责任,必须严格依法施教,严格规范培训行为,建立和健全培训计划、教学管理、效果评估等制度,切实加强培训全过程管理。
2.强化安全培训效果管理。各有关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制定安全培训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强化安全培训过程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标准化建设,将评估结果和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安全培训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
3.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各有关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发展需要和实际,按规定编制、修订各类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不断优化安全培训内容。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培训材料;建立示范课程跟踪评价制度,定期评选优质课程和优秀教学课件,实现安全培训优质资源共享。
4.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和现场安全培训。高危企业要严格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的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等方式,切实做到按规程操作。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大实操教学投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实操制度,安全培训考试机构要严格组织实操考核,切实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实操水平。
(五)切实加大安全培训经费投入。
1.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各企业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确保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安排足够的资金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照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也要安排资金用于企业安全培训支出。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资金用于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2.企业新建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安全培训费用;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必须按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和安全培训经费。
3.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保障安全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将安全培训中的公益性支出列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保障范畴,支持示范性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和特种作业重点工种实操考场建设,将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教材研发、题库建设、工会劳动保护教育和有关干部安全监管监察培训等纳入各级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六)严格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1.加强安全培训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必查内容,每年至少开展2次安全培训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三级教育”开展情况和“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对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检查培训过程和培训档案。对企业“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情况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否决项严格把关;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
2.严肃安全培训责任追究。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持证上岗或未培训合格上岗人员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既要依法追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责任,还要追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存在不按培训大纲教学、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强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培训工作中的综合监管作用,强化各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作用,认真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培训职责。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负责、机构实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安全培训工作格局。成立由安监、质监、住建、电力、煤监、教育、工信、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全省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协调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大型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将安全培训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与其他重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同强化、同落实。
(二)认真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1.落实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健全和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必须制定安全培训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经费需求,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确保安全管理人员所享受的工作津贴执行到位,月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10%的比例掌握。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2.落实政府部门安全培训的监管责任。承担安全培训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统一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和超范围培训;加强安全培训日常监管,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持假证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
3.落实安全培训、考试机构的保障责任。安全培训机构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安全培训考试机构,要加强考务管理,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秩序,加强题库建设和考试信息化工作,增强考试对安全培训的检验和约束作用。
要将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绩效考核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定性与定量、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对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经费保障、培训成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分,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及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也要建立安全培训工作考核机制,严格奖惩,切实保障安全培训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训工作。
1.充分运用典型推动工作。不断探索发现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规律、总结提炼安全培训工作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运用于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当中。及时总结推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有效开展;不断发现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和特性问题,着力进行解决;定期公布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和问题培训机构名单。
2.广泛利用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媒体等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加大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认知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素质,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0月28日